中国现代的消防队制度始建于晚清。1868年,香港成立了中国地区最早的现代消防队,成员是当时英国驻香港总督召集的志愿者。内地第一支消防队,是在八国联军攻占天津后才出现的。意大利首先效法其国内,招募了一批华人在天津租界组织起一支官办救火队,随后英租界也组织了天津志愿消防队。1902年,清朝政府在天津成立南段巡警总局后,租界消防队移交由清政府管理,改称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,成为中国第一支现代意义的消防队。次年,清政府在北京也组建了消防警察队。其后,国内的哈尔滨、保定、南京、昆明、广州、沈阳、长沙等省会城市也相继组建了地方的消防队,这些消防队均由当地警察厅、局直接管辖。1905年,清政府成立巡警部,下设五个司和一个部属消防队,部属消防队专司救火。1906年,改巡警部为民政部,消防队仍属民政部直辖。
新中国成立之后,从1949年至今,我国的消防体制总共经历了6次变革:
1949年10月—1965年5月,实行职业制时期
全国解放以后,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了专门的消防机构,公安部于1955年10月成立了消防局,各地陆续组建了公安消防队。
1965年5月—1969年3月,改义务兵役制时期
1965年1月15日,国防部、公安部、内务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编委联合发通知指出:全国公安消防队伍自1965年5月1日起实行义务兵役制,服役期限为五年。实行义务兵役制后,公安消防部队单列编制,由国家行政经费开支。
1969年3月—1973年12月,由军队代管时期
1966年开始的“文化大革命”使我国消防事业受到了严重挫折。自1969年3月25日,消防部队由省军区、军分区或警备区代管。服役期由5年改为3年。这个时期,许多行之有效的消防规章制度受到错误的批判,消防工作的群众基础遭到破坏,消防监督工作处于瘫痪状态。
1973年12月—1976年10月,重归公安机关管理时期
1973年10月15日,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下达了规定:自1973年12月1日起,公安消防队伍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,公安消防队伍的征兵退伍,随同全国年度征兵命令由省军区、军分区或警备区一并负责代征代退。消防民警提为干部时,办理退伍手续,转为公安干部。消防民警的服役年限由3年改为5年。公安消防队伍单列编制,仍由行政经费开支。
1976年10月—1982年12月,消防工作恢复时期
1976年10月,党中央一举粉碎了“四人帮”,给消防工作带来了新的转机。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决定消防中队干部实行现役制,使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向前迈进了一步。
1983年1月-2018年,纳入武警序列时期
1982年6月19日公安消防部队归属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,同时又是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,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例和《兵役法》、《现役军官法》,享受现役军人同等待遇,可以说既是军人也是警察。担负着公 安消防 保卫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双重职能,新《消防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 消防部 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 应急救援 工作,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。武警 消防部 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,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。 消防部 队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编制,人员工资服装生活费由国防经费支出,所需 消防车 辆及装备器材等消防业务经费由所在地方财政开支。 公安部消防局,为正军级单位,列公安部第七局。各省最高消防机关为公安厅消防局(公安厅7处),也称XX省消防总队、XX省消防局。市级消防机关为XX市公安局消防分局,也称XX市消防支队。支队下属大队,也称XX分局消防科。消防大队下属各中队,以街道名称命名。
2018年-以后,纳入应急管理部时期
3月13日上午,国务院提请审议机构改革方案议案,公安消防部队、武警森林部队转制,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,由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