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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网购二手车 留意电商平台售后服务

        • 作者:hbjndf
        • 来源:
        • 日期:2020/7/4 9:09:46
        • 人气:
          车辆里程表显示里程数4.9万公里的二手车,经检测行驶公里数在交易前半年已达到9.8万公里,某二手车电商平台因为欺诈而被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。

          在“3·15”前夕,海淀法院发布电商平台购买二手车案件审理情况,并归纳出二手车平台交易中的常见问题。法官介绍,近年来,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二手车成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选择。二手车电商新的模式让车源、买家更加集中,改善市场环境并降低流通成本,但同时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也出现欺诈等情况,使二手车买卖产生大量维权诉讼,盲目追求效率引发诚信问题,亟待解决。

          案例1、提车之后再修车质量问题要证据

          赵先生于“人人车”二手车交易平台购买二手轿车一辆,其与车主及“人人车”平台签订《买卖定金协议书》,“人人车”于涉案车辆过户前出具《复检报告》,报告中除显示车辆存在部分外观擦伤损坏外,其他均暂无异常。

          赵先生提车后,驾车从西安走高速开往内蒙古时,发现车辆有异响,行至北京段时为防止危险发生,赵先生自行找了一家维修店进行维修,发现车辆前轮轴承裂开,且变速箱五挡不升六挡,赵先生即要求维修店对车辆进行修理并更换了部分配件。

          后赵先生与“人人车”售后人员取得联系,就维修费用进行多次沟通,“人人车”售后人员表示该费用不在售后范围内,不予赔偿。赵先生则将“人人车”诉至法院,称“人人车”对车况质量有所隐瞒,其出具的《复检报告》并未真实反映车况,要求“人人车”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万余元。

          法院审理认为,赵先生提交的维修单并未载明维修更换部件的原因,无法看出是因车辆部件损坏而进行的必要维修,以及维修和更换的部件提车前就已损坏,赵先生未提交相应的付款票据等,以证明其实际支付了维修费用,因此,法院对赵先生诉讼请求未予支持。

          ■提示、买车前应关注平台维修范围

          消费者在买卖二手车时,应先确认车况再交定金,买方还要确认所购买车辆的车况质量、购置年限、是否为事故车辆、是否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等。如果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合理扩大一方交易风险的条款,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。

          消费者还要确认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售后服务的条件和流程。如二手车交易平台为买方所购车辆提供售后服务,则有义务明确告知其提供售后服务的条件、内容以及报修流程、联系方式等。车辆如发生售后服务范围内的情形,买方应依照相应的报修途径和流程,向交易平台报修。

          案例2、二手车平台欺诈被判支付赔偿金

          郑女士诉称,其在某二手车电商平台签订购车合同,购买价格9万元、车辆仪表盘中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4.9万公里的小汽车一辆。该二手车平台提供了作为合同附件、未签字盖章的《二手车检测报告》。

          后郑女士将车辆送至4S店做检测,检测记录显示,该车辆实际行驶公里数在半年前已经达到9.8万公里,与车辆里程表显示数据相差较大,其认为该平台存在欺诈行为,故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其支付赔偿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。

          被告二手车平台辩称,其仅是二手车中介公司,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是受实际卖家委托。而且在检测报告中,平台明确说明检测报告中表明的里程数仅为参考,不对真实里程数作出承诺。

        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平台检测报告中的“检测报告中表明的里程数仅为参考,不对真实里程数作出承诺”条款系格式条款,效力应认定为无效,且该二手车平台存在欺诈行为,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,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
          ■提示、售车平台负有告知义务

          本案中,平台单方免除其在二手车交易中车辆里程数负有的保证真实责任,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提醒注意或说明该条款,则该格式条款无效。

          同时,二手车平台作为具有车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检测能力,对其公司所出售车辆的重要情况应当明知,负有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状况的义务,如果未能准确告知消费者车辆行驶里程数这一重大信息,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购买涉案车辆,构成欺诈。综上,法院认定该二手车平台存在欺诈行为,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。

          案例3、拒绝支付购车款消费者缺理由败诉

          车主郑先生通过“人人车”二手车交易平台出售二手车,其与买方赵先生以及“人人车”平台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,赵先生过户时向郑先生支付了90%的车款,“人人车”还出具了《检测报告》。

          同日,赵先生委托其他车辆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,发现“人人车”的《检测报告》与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差异较大,拒绝向郑先生支付尾款。

          郑先生起诉要求赵先生和“人人车”共同向其支付购车尾款,赵先生随即对郑先生和“人人车”提起反诉,认为郑先生和“人人车”隐瞒车况构成欺诈,要求郑先生和“人人车”赔偿经济损失。

          法院经审理认为,仅凭赵先生单方面提交的检测报告,无法证明该检测机构具备二手车检测、鉴定评估的相应资质,不能确认该检测结果的权威性以及车辆过户交付前的车况。在赵先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,且车辆可正常使用的情况下,其应依约向郑先生支付尾款,而向郑先生支付购车价款是赵先生的合同义务,与“人人车”无关,法院对郑先生要求“人人车”向其支付购车尾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,同时,法院对赵先生要求郑先生与“人人车”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。

          ■提示、注意审查检测机构资质

          买卖双方除认可二手车平台提供的检测报告之外,有权委托其他具备二手车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评估,但一定在选择检测机构时注意审查其二手车鉴定、评估资质,在检测过程中有权要求检测人员出示其执业资格证明,有权向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核实确认车辆的具体情况等。

          买方如在检车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隐蔽瑕疵,应及时向卖方和二手车交易平台反馈,如该质量瑕疵足以影响车辆正常使用或导致车辆价值大幅降低,可以向卖方和交易平台提出进而拒绝交易。